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胡惠珍
被 告 蔡郁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9 年度交簡字第99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