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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林明英
被 告 劉權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27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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