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
附民原告 王品博
附民被告 陳奕穎
陳奕穎之父
陳奕穎之母
上列被告陳奕穎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0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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