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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于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于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92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9月1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09年9月9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有本院107年聲搜字第51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等資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雖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聲請沒收依據,惟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 商品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數量 1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15件 2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8件 3 仿冒GUCCI商標衣服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2件 4 仿冒GUCCI商標連身裙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4件 5 仿冒LV商標衣服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1件 6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2件 7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警方採證物)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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