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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卜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薛卜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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