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簡上,324,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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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元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109年度簡字第233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0672號),提起上訴,被告於本院審理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陳信元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且除證據欄補充:「被告陳信元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之上訴意旨略稱其係初犯,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而未指摘原審判決有任何認事用法違背法令之處,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業如前述,認被告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茲念被告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依調解條件賠償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其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3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元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0號之00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06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信元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告訴人承受身體及心理上之苦痛、被告犯罪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能實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兼衡被告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672號
被 告 陳信元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0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0樓
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元於民國109年5月10日10時許,因不滿黃南良傳送LINE訊息予陳信元女友阮玉映,竟前往臺南市○○區○○街0 ○00號即黃南良住處門口,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黃南良,致黃南良因而受有左側頭部鈍傷、背部大範圍挫傷、雙小腿擦挫傷之傷害,黃南良不甘受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南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元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黃南良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2 張、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1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怡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怡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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