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簡附民,223,2021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23號
附民 原告 余淑華
附民 被告 吳秀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7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