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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徐維美
被 告 蘇炯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簡字第38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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