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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香君
指定辯護人 杜俊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27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香君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事由,且有羈押必要,於109 年7 月10日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於同年8 月27日起訴移審,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羈押必要,自同日(109.08.27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再經本院裁定自同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第1 次延長羈押)。
二、本案雖經審結(於110.01.18 審理終結,定於110.02.04 宣判),惟被告現無可通知到案之住居所(①其查獲時租屋處已經屋主終止租約且不續租予被告,參見前次延押裁定記載、②其於審理中稱羈押同室室友願提供住處,經警向屋主查訪結果,屋主表示拒絕供被告居住、③至本件審理終結前,未據被告提出釋放後可立即前往居住並可傳訊到案之居住地),而其犯罪嫌疑重大,本案尚未宣判(如宣判結果為無罪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是本案現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第2款事由部分因證人已經詰問完畢而不存在,並已經本院於審結日解除禁見處分),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1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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