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訴,1316,202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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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弘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日一0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弘偉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尚有調查之必要,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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