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訴,1364,202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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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福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判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偵字第1801號、第2078號、109年度偵字第19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福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事 實

一、徐福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係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所指之管制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禁藥,依法不得持有、轉讓或販賣,竟分別為下列之犯行:㈠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為聯繫工具,於如附表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進行毒品買賣交易,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附表所示之徐志雄、莊明哲、陳勝佳、吳琇婷、李宛靜、陳姿萍及林松樑(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毒品種類、金額、交易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牟利。

㈡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9日19時許,在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B09室內,將重量不詳(無證據證明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中,無償轉讓予葉崇佑,供葉崇佑以燒烤玻璃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復於109年8月16日17時30分許,在上址住處內,將重量不詳(無證據證明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中,無償轉讓予葉崇佑,供葉崇佑以燒烤玻璃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嗣本案因員警對徐福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執行通訊監察後,循線追查,於109年9月16日7時許,經員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徐福生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居處執行搜索,並扣得玻璃球安非他命吸食器2顆、吸食安非他命過濾器1組、塑膠管1支、分裝袋1小包、OPPO廠牌行動電話1支,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徐福生及其指定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㈠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徐志雄部分之事實,被告之自白核與證人徐志雄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供述(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1卷第91頁至第106頁、109年度營他字第229號卷,下稱他字卷第5頁至第20頁、第59頁至第69頁、109年度營偵字第1801號卷,下稱偵1卷第429頁至第434頁)相符,復有卷附被告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徐志雄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1卷第33頁至第51頁、第107頁至第125頁、他字卷第29頁至第47 頁、第75頁至第93頁、偵1卷第31頁至第49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109年度聲監字第487、571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736 、825 、826號(警1卷第315頁至第339頁)可佐,堪信被告有關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徐志雄13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就附表編號14至17所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莊明哲部分之事實,被告之自白核與證人莊明哲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供述(見警1卷第135頁至第149頁、他字卷第377頁至第391頁、第455頁至第461頁)相符,復有卷附被告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莊明哲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1卷第65頁至第73頁、第151頁至第159頁、他字卷第393頁至第401頁、偵1卷第63頁至第71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109年度聲監字第487、571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736 、825 、826號(警1卷第315頁至第339頁)可佐,堪信被告有關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莊明哲4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㈢就附表編號18至19所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陳勝佳部分之事實,被告之自白核與證人陳勝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供述(見警1卷第169頁至第178頁、他字卷第229頁至第238頁、第297頁至第303頁)相符,復有卷附被告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陳勝佳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1卷第75頁至第86頁、第179頁至第190頁、他字卷第247頁至第258頁、偵1卷第83頁至第94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109年度聲監字第487、571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736 、825 、826號(警1卷第315頁至第339頁)可佐,堪信被告有關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陳勝佳2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㈣就附表編號20至21所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吳琇婷部分之事實,被告之自白核與證人吳琇婷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供述(見警1卷第245頁至第253頁、他字卷第307頁至第315頁、警1卷第265頁至第268頁、他字卷第367頁至第373頁)相符,堪信被告有關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吳琇婷2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㈤就附表編號22所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李宛靜部分之事實,被告之自白核與證人李宛靜於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供述(見警1卷第223頁至第231頁、他字卷第101頁至第109頁、第161頁至第167頁)相符,復有卷附被告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李宛靜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1卷第87頁至第90頁、他字卷第111頁至第114頁、偵1卷第95頁至第9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109年度聲監字第487、571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736 、825 、826號(警1卷第315頁至第339頁)可佐,堪信被告有關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李宛靜1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㈥就附表編號23所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陳姿萍部分之事實,被告之自白核與證人陳姿萍於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供述(見警1卷第199頁至第206頁、他字卷第171頁至第178頁、他字卷第217頁至第223頁)相符,復有卷附被告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陳姿萍行動電話0905607538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警1卷第53頁至第63頁、第207頁至第217頁、他字卷第183頁至第193頁、偵1卷第51頁至第61 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109年度聲監字第487、571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736 、825 、826號(警1卷第315頁至第339頁)可佐,堪信被告有關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陳姿萍1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㈦就附表編號24至27所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林松樑部分之事實,被告之自白核與證人林松樑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供述(見警1卷第277頁至第287頁、偵1 卷第445頁至第455頁、第493頁至第499頁)相符,復有卷附被告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林松樑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1卷第291頁至第300頁、偵1卷第459頁至第473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109年度聲監字第487、571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736 、825 、826號(警1卷第315頁至第339頁)、林松樑購毒之加油站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資料1份(見警1卷第289頁、偵1卷第457頁)可佐,堪信被告有關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林松樑4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㈧就犯罪事實一㈡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葉崇佑部分,被告之自白核與證人葉崇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供述(見他字卷第465頁至第477頁、第545頁至第551 頁、第615頁至第616頁、偵1卷第439頁至第440頁)、證人葉崇佑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供述(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2卷第7頁至第14頁、偵1卷第315頁至第329頁)相符,復有卷附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檢驗結果報告、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各1份(見警2卷第23頁至第24頁、偵1卷第341頁至第345頁)可佐,堪信被告有關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葉崇佑2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㈨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

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

又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毒害人民甚深,再三宣導民眾遠離毒品、媒體報導既深且廣,對於禁絕毒品之政策,應為大眾所熟悉。

再政府對於查緝施用、轉讓及販賣毒品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係重罪,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

況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路線及管道,亦無公定之價格,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對行情之認知、查緝是否嚴緊,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諸般事由,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誠非固定,而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仍屬同一。

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做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本件倘被告未販售上開毒品從中牟利,自無平白費時、費力,特意趕赴前開地點交付毒品予證人徐志雄、莊明哲、陳勝佳、吳琇婷、李宛靜、陳姿萍及林松樑等人之理,足見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時,可從中獲得金錢,其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之意圖,足堪認定。

本件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為本件附表編號1至4、14、24至2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處罰,業經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施行並自109年7月15日生效,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將法定本刑其中關於有期徒刑部分,由原「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刑亦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2條第1項新舊法比較之結果,自以舊法即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是本案就附表編號1至4、14、24至2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仍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

㈡是核被告徐福生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犯行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4、14、24至27),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9罪;

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犯行部分(即附表編號5至13、15至23),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8罪;

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共2罪。

被告所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轉讓禁藥之各次犯行,係於不同時間分別起意為之,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7罪,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均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智識正常,當知毒品對人體危害之鉅,猶不思警惕,僅因貪圖利益,即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或恣意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戕害他人身體健康,且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殊有非當,惟念被告因貪圖金錢之利益,致罹刑章,販賣數量及犯罪所得非鉅,及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㈤沒收:⑴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著有明文。

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價金,總金額為45,200元,雖未扣案,然係屬被告犯本件販賣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且供販毒聯絡使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卷內之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羽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販賣對象 交易時間及地點 毒品與交易金 額(新臺幣) 與買家聯繫及交付毒品之方式 宣 告 刑 1 徐志雄 109年7月9日18時許 臺南市○○區○○0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2,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志雄先於109年7月8日交付700元、300元給徐福生,徐福生則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徐志雄,徐志雄則當場再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 109年7月10日16時10分許 臺南市○○區○○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徐志雄,徐志雄則當場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 109年7月11日10時50分許 臺南市○○區○○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徐志雄,徐志雄則當場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4 109年7月14日19時40分許 臺南市○○區○○0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乘坐「小雨」之機車,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徐志雄,徐志雄則當場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 109年7月18日17時許 臺南市○○區○○0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1,9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志雄先交付1900元予徐福生後,徐福生再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徐志雄,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6 109年7月19日8時10分許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奇美醫院門口 甲基安非他命 1,5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徐志雄,徐志雄則當場交付1,5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7 109年7月26日10時許 臺南市學甲區天仁工商後方汽車教練場 甲基安非他命 2,5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志雄先於109年7月25日下午3時許,在學甲區過港子公園將1700元交給徐福生,復委託綽號「小雨」之人轉匯800元毒品交易價格予徐福生,徐福生則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徐志雄,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8 109年8月1日零時50分許 臺南市○○區○○000○0號與59號路旁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徐志雄,徐志雄則當場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9 109年8月2日18時25分許 臺南市學甲區宅港子84快速道路交流道下 甲基安非他命 2,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透過綽號「老鼠」之葉崇權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給徐志雄,徐志雄則當場交付2,000元予葉崇權,徐福生則因此抵銷積欠葉崇權2000元之債務,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0 109年8月9日19時40分許 臺南市學甲區中正路上之學甲郵局門口 甲基安非他命 8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徐志雄,徐志雄則當場交付8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1 109年8月10日21時30分許 臺南市○○區○○0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徐志雄,徐志雄則當場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2 109年8月11日零時45分許 臺南市○○區○○0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1,5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徐志雄,徐志雄則當場交付1,5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3 109年8月12日14時15分許 臺南市○○區○○0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徐志雄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徐志雄,徐志雄則當場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4 莊明哲 109年7月3日18時、109年7月10日 臺南市○○區○○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2,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莊明哲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109年7月3日18時許、在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莊明哲,莊明哲則109年7月10日交付2,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5 109年7月20日17時15分許、109年7月23日 臺南市○○區○○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莊明哲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109年7月20日17時15分許、在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莊明哲,莊明哲則109年7月23日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指派收錢之男子(無從認為共犯),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6 109年7月23日21時30分、109年8月7日23時 臺南市○○區○○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莊明哲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109年7月23日21時30分許、在左列地點先向莊明哲收取1000元後,徐福生再於109年8月7日23時,至左列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莊明哲,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7 109年8月12日21時45分 臺南市○○區○○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莊明哲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莊明哲,莊明哲則當場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8 陳勝佳 109年7月26日19時50分 臺南市學甲區阿娜達檳榔攤道路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陳勝佳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陳勝佳,陳勝佳則當場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9 109年8月23日13時10分許 臺南市新市區社內里道路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陳勝佳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陳勝佳,陳勝佳則當場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20 吳琇婷 109年8月2日6時15分許 臺南市學甲區宅港子84快速道路交流道下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吳琇婷,吳琇婷則當場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指定之人,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21 109年9月14日19時許 臺南市學甲區中淵國小前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吳琇婷,吳琇婷則當場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22 李宛靜 109年8月16日凌晨1時38分 臺南市○○區○○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4,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李宛靜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李宛靜,李宛靜則當場交付4,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23 陳姿萍 109年8月3日13時許 臺南市麻豆區興南路上之「來來釣蝦場」旁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陳姿萍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陳姿萍,陳姿萍則當場交付1,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24 林松樑 109年6月2日19時18分許 臺南市善化區進學路上之台糖加油站廁所內 甲基安非他命 6,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林松樑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林松樑,林松樑則當場交付6,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5 109年6月4日16時許 臺南市新化區鎮內加油站旁之車內 甲基安非他命 2,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林松樑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林松樑,林松樑則當場交付2,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6 109年6月6日凌晨12時許 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3,000元 徐福生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林松樑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徐福生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林松樑,林松樑則當場交付3,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7 109年7月14日中午 臺南市學甲區天仁工商後方 甲基安非他命 2,000元 徐福生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松樑聯繫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林松樑,林松樑則當場交付2,000元予徐福生,以此方式完交易。
徐福生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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