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訴,1428,2021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秋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1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秋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服務證壹張、感謝狀貳本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許秋富(原名許金水)曾為原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之「育愛愛的園地教養院」(現已更名為「育愛教養院」並遷址至臺南市○○區○○里○○○000○0號,負責人亦由楊子祥變更為葉玉桂)之志工。

詎許秋富因經濟狀況欠佳,需款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變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13日前某日,在臺南市仁德區某影印店內,先將其任志工時所取得之「育愛愛的園地教養院」感謝狀(已蓋有上開教養院之院章及院長楊子祥之私章)上記載之院址及立案字號以手寫方式塗改為「台南市○○區○○里00000號」、「南市社身証字第九二一二08號」等內容而變造不實之感謝狀後影印備用,再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向附表所示之捐款人佯稱上開教養院需要捐助云云,致附表所示之捐款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與許秋富,許秋富同時於上開變造之感謝狀填寫捐款人名稱後,交付附表所示之捐款人收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上開教養院;

許秋富即以前揭方式先後10次行使上開變造之感謝狀並向附表所示之捐款人詐取款項得逞。

嗣因捐款人白貴菊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乃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白貴菊、涂文泰、莊素貞、黃鳳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許秋富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均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育愛教養院」現負責人葉玉桂於警詢中證述未曾委託被告募款乙情無誤(警卷第33至35頁),且為證人白貴菊、涂文泰、劉志品、蔡博仁、林順英、簡專合、莊素貞、黃鳳珠、張財福(蔡博仁為被害人許賜珠之子,其餘均為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遭詐騙之經過明確(警卷第17至25頁,偵查卷第35至37頁、第43至45頁、第51至53頁、第61至63頁、第73至75頁、第83至85頁、第95至97頁),復經被告自行交付「育愛愛的園地教養院」服務證1張、感謝狀2本扣案足憑,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白貴菊提出之感謝狀、扣案服務證及相關感謝狀影本、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查(警卷第51至55頁、第59至89頁),堪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之謂(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7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影本,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107號判例意旨參照);

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3885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以手寫塗改再影印之方式,將真正之「育愛愛的園地教養院」感謝狀加以改造而變更為事實欄「一」所示之不實文書,並先後將之交付與附表所示之各該捐款人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教養院,揆諸前揭說明,自屬變造私文書後行使之行為,檢察官起訴認其係偽造私文書而持以行使,尚有誤會;

且被告併以詐術使附表所示之捐款人分別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捐款,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變造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該等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係向附表所示之捐款人詐取捐款時,交付變造之感謝狀而取信之,其所為各次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行為,客觀上係同時進行,無法強行區分,符合社會上所認知一行為之概念,即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2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再被告所為各次犯行中,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係於相隔數月之不同時間先後對證人白貴菊違犯,附表編號3至10所示犯行則分別係於不同之時間、地點對不同之捐款人違犯,足認被告上開各犯行之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10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取財,僅因貪圖一己之私利,即利用他人欲行公益之心態,以變造感謝狀之方式取信於各捐款人而向渠等詐取款項,所為足生損害於上開教養院,亦使各捐款人受有實際之財產損害,殊為不該,惟念被告前無類此之刑事前案紀錄,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不諱,尚有悔意,且其每次所詐取之金額有限,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獲利情形、所造成之損害情況,暨其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目前從事搭戲棚之工作,子女均已成年,現1人獨居,無人需其扶養或照顧(參本院卷第61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考量被告所犯雖為數罪,但其詐取之金額非鉅,且所為均係侵害財產法益,同時參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責罰相當原則等,整體評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而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服務證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

扣案感謝狀2本則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犯行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且因上開物品均已扣案,並無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之問題,故不另為追徵價額之諭知。

㈡被告詐得之款項共計新臺幣9,000元,均屬其犯罪所得,又均未扣案或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惟本件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㈢被告行使之變造感謝狀因均已交付各捐款人,非屬被告所有,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容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捐款人 時間 地點 金額 備註 1 白貴菊 109年1月13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 1,000元 以王明信名義捐款 2 白貴菊 109年5月間某日 同上 2,100元 3 涂文泰 109年9月初某日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300元 4 劉志品 109年9月8日 嘉義縣○○鄉○○村○○000號 2,000元 5 許賜珠 109年9月2日 嘉義市○區○○○街0號 1,000元 以蔡博仁、許賜珠、蔡明雄、鍾琬婷、蔡承恩、蔡秉祐名義捐款 6 林順英 109年9月23日前之該月間某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 500元 以大順帆布行、林順英、林鼎祥、林原禾名義捐款 7 簡專合 109年9月23日前之該月間某日 高雄市○○區○○○路0段00號 500元 8 莊素貞 109年9月23日前之該月間某日 臺南市○○區○○街00號 500元 以振興煤氣行名義捐款 9 黃鳳珠 109年8月間某日 臺南市○○區○○路00號 500元 以林志忠名義捐款 10 張財福 109年9月2日 嘉義縣○○鄉○○路0段000號 600元 以張財福、隆興茶葉名義捐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