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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261號
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政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840、17381、18787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0134、21744號),本院合併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政育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郭政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審判外陳述之證據法則中,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三、按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且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1及13至18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被告與「余晟瑋」及綽號「Boss」之成年男子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犯行,俱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本案詐騙集團,就「同一被害人」,係於緊密之時間內,接續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嗣後被告則於密接之時間內,於相近之地點,持用人頭帳戶提款卡,先後以自動櫃員機方式,提領同一被害人所匯之詐欺款項,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8至10、13、15所載,於領取同一被害人遭詐騙款項時,顯係基於同一犯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且侵害手法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各以一罪論。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洗錢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被告所犯1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僅因貪圖己利,即甘為詐欺集團所吸收,而與「余晟瑋」及綽號「Boss」及所屬之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為本案犯行,所為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極為不該;
且被告雖非上開詐欺集團之首腦或核心人物,然其擔任提款車手或收簿手,領取告訴人之贓款及人頭帳戶包裹,使該詐欺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可知被告車手及收簿手之角色於詐欺集團案件具重要性,所為實應嚴懲;
兼衡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再審酌被告自陳高職肄業,目前在工地工作、未婚,無小孩;
核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末查,被告供稱本案並未領到錢(見261號金訴卷第119頁),且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之上開犯行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分得被害人給付予詐騙集團之金錢,是被告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所犯罪名及科刑 1 吳易哲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陳開順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黃琨翔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王宥賀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徐紹恆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謝新尉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翁子翎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王鈜霖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謝煌誌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張淑雯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張惠玲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顏正松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王瑀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范淑怡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李岩龍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陳俊豪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陳聖玄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王卉羚 郭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件
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6840號
109年度偵字第17381號
109年度偵字第18787號
被 告 郭政育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送達地:高雄鳳山○○00000○00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政育於民國109年7月中旬間某日,見渠友人「余晟瑋」(由警另行追查中)在臉書(FACEBOOK)「大臺南工作網」社團網頁中張貼有應徵收取、送貨工作之訊息後,遂主動與其聯絡,而知悉工作內容係至「余晟瑋」所指定之地點取得提款卡後,再依「余晟瑋」或FACETIME手機通訊軟體暱稱「Boss」(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之指示使用該等提款卡進行領款,並將所領款項置於指定地點,即可按日領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報酬。
郭政育依渠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當可知悉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欲提領帳戶款項之人當可自行為之,並無提供報酬委託他人代行之必要,已可預見此舉極有可能係詐欺集團為收取詐騙所得款項,而利用提款車手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然郭政育因貪圖高額報酬,仍抱持縱上開情節屬實亦不違背渠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余晟瑋」、「Boss」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向吳易哲、陳開順、黃琨翔、王宥賀、徐紹恆、謝新尉、翁子翎、王鋐霖、謝煌誌、張淑雯、張惠玲等11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郭政育即依「余晟瑋」指示至其所指定之地點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並依循「余晟瑋」或「Boss」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及地點,各領得如附表所示之贓款,復聽從「余晟瑋」所言將該等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以交付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上繳該詐欺集團。
嗣因吳易哲等人先後發現受騙,乃陸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易哲、陳開順、黃琨翔、王宥賀、徐紹恆、謝新尉、翁子翎、王鋐霖、謝煌誌、張淑雯、張惠玲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政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吳易哲等11人於警詢指訴綦詳,復有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之交易明細、上開告訴人相關匯款(如手機畫面截圖、個人存摺封面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等)及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圖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在卷可憑,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㈡被告上開犯行,與「余晟瑋」、「Boss」及該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其他成員間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均係一以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又被告參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上開被害人之犯行,因對象不同,各次詐騙行為亦相互獨立,自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胡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靜萍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1 吳易哲 於109年7月15日16時45分許,陸續佯裝為MOMO購物台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吳易哲,並對其謊稱:因多一筆帳單交易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付款云云,致吳易哲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9萬9987元 109年7月15日18時6分 臺灣銀行帳號(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5日18時32分、33分、34分、35分、36分、37分、38分(共8次) 15萬元(7次2萬元,1次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 4萬9989元 109年7月15日18時11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2 陳開順 於109年7月18日15時59分許,陸續佯裝為某網路購物商店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開順,並對其謊稱:因作業疏失誤將訂單設定為多筆,需依指示操作重新設定云云,致陳開順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2萬7986元 109年7月18日17時27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17時39分、40分、41分、42分(共4次) 15萬元(3次2萬元,1次1萬7000元,含編號3所示被害人黃琨翔及不詳被害人所匯2萬9989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德發門市 2萬9989元 109年7月18日17時51分 109年7月18日18時1分、2分(共2次) 3萬(2萬元、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華立門市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3 黃琨翔 於109年7月18日15時14分許,陸續佯裝為某購物網站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琨翔,並對其謊稱:因作業疏失誤植訂單為多筆,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黃琨翔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萬9012元 109年7月18日17時23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17時39分、40分、41分、42分(共4次) 15萬元(3次2萬元,1次1萬7000元,含編號2所示被害人陳開順及不詳被害人所匯2萬9989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德發門市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4 王宥賀 於109年7月18日15時56分許,陸續佯裝為「阿舍」情趣用品店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王宥賀,並對其謊稱:因下錯訂單需操作自動提款機進行退款云云,致王宥賀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2萬9985元 109年7月18日18時2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18時7分、9分(共2次) 2萬9000元(2萬元、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00號全聯超市中清店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5 徐紹恆 於109年7月18日13時50分許,陸續佯裝 為MOMO購物台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徐紹恆,並對其謊稱:因訂單出現異常造成重複扣款,需依指示進行更正云云,致徐紹恆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4萬4808元 109年7月18日14時50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15時18分(1次) 5萬1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一心門市 7011元 109年7月18日15時10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6 謝新尉 於109年7月18日16時42分許,陸續佯裝 為某購物網站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謝新尉,並對其謊稱:因人員疏失貼錯訂單,需依指示取消云云,致謝新尉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9234元 109年7月18日17時6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17時14分(1次) 9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仁紡門市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7 翁子翎 於109年7月18日16時30分許,陸續佯裝 為某購物網站人員撥打電話予翁子翎,並對其謊稱:因人員系統操作錯誤,致將其加入VVIP會員,導致其銀行帳戶會每月進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云云,致翁子翎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2萬9985元 109年7月18日17時32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17時38分(1次)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德發門市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8 王鈜霖 於109年7月16日19時許,陸續佯裝為某網路購物商店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鈜霖,並對其謊稱:因作業疏失致使訂單重複,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王鈜霖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9萬9985元 109年7月16日19時55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17)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7日20時4分、5分、6分(共4次) 10萬元(3次3萬元,1次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2萬123元 109年7月16日20時15分 109年7月17日20時22分 2萬元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9 謝煌誌 於109年7月16日18時許,陸續佯裝為「MOMO」購物台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謝煌誌,並對其謊稱:因作業疏失致使訂單重複,需使用雙網銀認證身分並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謝煌誌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9萬9999元 109年7月16日20時49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6日21時8分、9分、10分、11分、12分、13分(共8次) 14萬9900元(7次2萬元,1次99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4萬9987元 109年7月16日20時54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址 10 張淑雯 於109年7月17日17時30分許,佯裝為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淑雯,並對其謊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購物訂單輸入錯誤變為團體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進行銷帳云云,致張淑雯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9萬9987元 109年7月17日19時15分 新莊幸福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7日19時27分、28分(共2次) 10萬元(6萬元、4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11 張惠玲 於109年7月17日20時30分許,陸續佯裝為某美妝網路商店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惠玲,並對其謊稱:因作業疏失致使訂單出錯,需依指示操作並驗證身分云云,致張惠玲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萬3105元 109年7月17日22時20分 新莊幸福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7日22時28分許 1萬8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4987元 109年7月17日22時21分 附件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0134號
被 告 郭政育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送達地:高雄鳳山○○00000○00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中股)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61號審理中,茲再將其相牽連之詐欺案件追加起訴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政育於民國109年7月中旬間某日,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由「余晟瑋」(由警另行追查中)、FACETIME手機通訊軟體暱稱「Boss」(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收簿手」之工作,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及收取人頭帳戶存摺、金融提款卡等資料之包裹,即可按日領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
郭政育即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郭政育依「余晟瑋」之指示,於109年7月19日晚間11時38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便利超商澄合門市,領取不知情余佩容(所涉幫助詐欺犯行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43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所寄裝有其名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信用卡之包裹後,復將該包裹放在「余晟瑋」所指定之臺南市歸仁區歸仁美學館附近草叢內,藉此轉交該包裹予該詐欺集團成員。
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後,隨於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給顏正松佯稱係其外甥,並對之謊稱:急需現金支付票款云云,致顏正松因此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109年7月20日上午11時許匯款8萬元至上開帳戶內,再由不詳集團成員擔任車手提領上開款項。
嗣顏正松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顏正松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郭政育之供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顏正松於警詢之指訴、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相關報案紀錄 證明告訴人顏正松遭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陷於錯誤後,即依指示將上開款項匯入前揭余佩容名下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 3 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另案被告余佩容於警詢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前揭余佩容名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領取前揭余佩容名下彰化銀行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與「余晟瑋」、「Boss」及該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其他成員間就上開詐欺犯行,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追加起訴理由
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6840、17381、18787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61號審理中,有上開案件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考。
而本件與前開起訴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之情形,乃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胡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靜萍
附件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1744號
被 告 郭政育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送達地:高雄鳳山○○00000○00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中股)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61號審理中,茲再將其相牽連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追加起訴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政育於民國109年7月中旬間某日,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FACETIME手機通訊軟體暱稱「Boss」(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擔任領取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
郭政育即與「Boss」及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向王瑀、范淑怡、李岩龍、陳俊豪、陳聖玄、王卉羚等6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因此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郭政育即依「Boss」指示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美學館旁空地取得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及地點,各領得如附表所示之贓款,復聽從「Boss」之指示將所領贓款放置在指定地點,由不詳成員收取後上繳該詐欺集團上游。
嗣因王瑀等6人先後發現受騙,乃陸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瑀、范淑怡、李岩龍、陳俊豪、陳聖玄、王卉羚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郭政育於警詢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聽從「Boss」之指示,持以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領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王瑀等人所匯之詐欺贓款,並放置在指定地點,由該集團不詳車手收取之事實 ㈡證明警卷第133至137頁(即附表編號6告訴人王卉羚部分)監視器攝錄畫面所見之領款車手確係被告本人之事實 2 告訴人王瑀、范淑怡、李岩龍、陳俊豪、陳聖玄、王卉羚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陳俊豪名下永豐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陳聖玄所提出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告訴人王卉羚名下安泰銀行景美分行及凱基銀行城東分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證明告訴人王瑀等6人遭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詐騙,而陷於錯誤後,即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 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如附表所示3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佐證犯罪事實全部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㈡被告上開犯行,與「Boss」及該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其他成年成員間,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均係一以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又被告參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上開告訴人之犯行,因對象不同,各次詐騙行為亦相互獨立,自請予分論併罰。
三、追加起訴理由
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6840、17381、18787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61號審理中,有渠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
而本件與前開起訴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之情形,乃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胡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靜萍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1 王瑀 於109年7月18日22時許,陸續佯裝為「愛上新鮮」網購路商店人員及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王瑀,並對其謊稱:因信用卡系統出現問題,使其信用卡出現刷卡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王瑀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4萬9986元 109年7月18日22時4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22時11分、12分、13分(共5次) 9萬9000元(4次2萬元,1次1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4萬9987元 109年7月18日22時7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2 范淑怡 於109年7月18日21時許,陸續佯裝「小三每日」商店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范淑怡,並對其謊稱:因網購錯誤導致訂購50組商品等語,致范淑怡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萬9985元 109年7月18日22時39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22時56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3 李岩龍 於109年7月20日20時34分許,陸續佯裝 某網路購物商店及永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岩龍,並對其謊稱:因誤植為經銷商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李岩龍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4萬9985元 109年7月20日21時3分 杉林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20日21時26分、27分、29分(共3次) 15萬元(2次6萬元,1次1000元,含不詳被害人所匯2萬998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3萬123元 109年7月20日21時3分 1萬1234元 109年7月20日21時12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4 陳俊豪 於109年7月21日21時許,陸續佯裝為「HITO」店家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俊豪,並對其謊稱:收到12筆訂單,操作網路銀行轉帳等語,致陳俊豪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4123元 109年7月20日21時50分 杉林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20日21時51分 4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5 陳聖玄 於109年7月20日18時58分許,陸續佯裝為「HITO」店家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聖玄,並對其謊稱:會籍變成月費制將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解除等語,致陳聖玄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萬1123 109年7月20日22時4分 杉林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20日22時12分 1萬1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址 6 王卉羚 於109年7月27日21時10分許,佯裝佯裝為「小三每日」商店及台新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卉羚,並對其謊稱:因訂單誤設定為多筆,需操作網路銀行重新設定等語,致王卉羚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4萬9985元 109年7月28日17時29分 豐原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28日18時11分 2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4萬9985元 109年7月28日17時35分 4萬9985元 109年7月28日17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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