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榮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333、4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受命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雙方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杜榮中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修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1.證據增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證據增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係用以證明:被告係三犯施用毒品罪,應依法追訴。
3.事實刪除本院98年度簡字第873號判決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參酌被告素行不佳、施用方式、年齡及生活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執行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333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468號
被 告 杜榮中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榮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4月10日停止戒治釋放,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經本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37號不起訴處分。
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8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嗣於94年間因二度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9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
再因販賣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7年8月、5月確定,入監接續執行後,甫於108年7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未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08年10月18日或19日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內點燃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108年10月21日8時8分許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於108年10月15日中午12時許,在上開住處,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內點燃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經本署觀護人通知其於108年10月16日下午2時25分許到場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杜榮中於警詢及本署│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自白 │ │
├───┼───────────┼────────────┤
│2 │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採尿│
│ │採集送驗記錄(檢體編號│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陽│
│ │:Z000000000000)、長 │性反應之事實,足證被告於│
│ │大學檢驗分析報告(檢│採尿前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
│ │體資料:Z000000000000 │海洛因之事實。 │
│ │)各 1 份 │ │
├───┼───────────┼────────────┤
│3 │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被告於上開時地,為本署觀│
│ │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護人室採尿送驗後,檢驗結│
│ │號:000000000)、台灣 │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之事實,足證被告於採尿前│
│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之│
│ │號:000000000)各 1 份│事實。 │
├───┼───────────┼────────────┤
│4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放後 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 │
│ │表、矯正簡表各 1 份 │案件,經法院判刑,本件應│
│ │ │依法追訴【更應正:為被告│
│ │ │係三犯施用毒品罪,應依法│
│ │ │追訴】 │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犯上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蔡 宗 聖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 永 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