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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祖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訴字第4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劉祖瑜本件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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