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銀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銀全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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