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訴,565,2021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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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詠翔


選任辯護人 何宥昀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6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9年10月26日(屆滿日為109年10月25日,因適逢假日,順延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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