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康禹晨、羅家濠於民國106年9月間,加入某詐騙集團,負責
- 二、案經廖國農、蘇慧玲、吳佳洧、蕭恩妮、黃富晨、梁威順、
- 理由
- 一、本案被告康禹晨、羅家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康禹晨、羅家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 (一)證人即告訴人廖國農、蘇慧玲、吳佳洧、蕭恩妮、黃富晨、
- (二)元大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第一
-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四)被告羅家濠、康禹晨比對照片4張、提款機監視器畫面翻拍
- (五)堪信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所
- 三、論罪科刑:
- (一)所犯法條:核被告康禹晨、羅家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 (二)共同正犯:被告康禹晨、羅家濠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
- (三)接續犯:被告所屬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各向被害人、告訴人等
- (四)罪數:被告康禹晨、羅家濠各自所為犯行(如附表一所示,
- (五)爰審酌被告康禹晨、羅家濠年富力強,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
- 四、沒收:按共同正犯間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就個人所分得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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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禹晨
羅家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康禹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羅家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康禹晨、羅家濠於民國106年9月間,加入某詐騙集團,負責提領由該詐騙集團另不詳成員詐騙被害人所得之贓款(俗稱車手)再交予詐騙集團之工作,並可取得一定比例之報酬。
康禹晨、羅家濠即與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成員告知康禹晨、羅家濠前往某處拿取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再告知康禹晨、羅家濠密碼,另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詐騙經過」欄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再由康禹晨、羅家濠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持如附表二、三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於如附表二、三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額,得手後自提領金額中扣除渠等之報酬後,再將款項放在該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
嗣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廖國農、蘇慧玲、吳佳洧、蕭恩妮、黃富晨、梁威順、邱毓之、蔡志佳、陳宛宜、王晨宇、郭奕宏、黃麟雅、沈玲、李德進、鄧兆宏、黃冠萍、邱雅苓、陳品宏、林芳翌、吳思麒、鄭舒馨、王雅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康禹晨、羅家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康禹晨、羅家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一)證人即告訴人廖國農、蘇慧玲、吳佳洧、蕭恩妮、黃富晨、梁威順、邱毓之、蔡志佳、陳宛宜、王晨宇、郭奕宏、黃麟雅、沈玲、李德進、鄧兆宏、黃冠萍、邱雅苓、陳品宏、林芳翌、吳思麒、鄭舒馨、王雅琴、證人即被害人吳昀致、盧宜含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元大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第一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合作金庫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陽信商業銀行帳戶資料表、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對帳單列印資料、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合作金庫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中華郵政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資料、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聯邦商業銀行交易明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幣活期存款往來明細各1份。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卡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萬盛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員警工作記錄簿各1份。
(四)被告羅家濠、康禹晨比對照片4張、提款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4張、行動電話通聯記錄2份。
(五)堪信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所犯法條:核被告康禹晨、羅家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康禹晨、羅家濠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接續犯:被告所屬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各向被害人、告訴人等實施詐騙,致使被害人、告訴人等分別多次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後,再分由被告受指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提款,各均係侵害同一被害人、告訴人之法益,被告就同一被害人、告訴人受詐騙多次匯入款項、數次提款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均屬接續犯,是對同一被害人、告訴人於密接時地內之所為數次犯行,均應僅論以一罪。
(四)罪數:被告康禹晨、羅家濠各自所為犯行(如附表一所示,各25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康禹晨、羅家濠年富力強,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貪圖一己不法私利,加入詐騙集團,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騙取被害人、告訴人等之財物,致被害人、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失,實不宜寬貸,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得利益、在本案擔任角色之涉案程度,暨渠等素行,被告康禹晨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搭建鋁門窗、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萬多元、未婚、無子女、毋需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被告羅家濠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服務業、月薪1萬多元、未婚、無子女、毋需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2人均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迄均未能與被害人、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以賠償渠等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按共同正犯間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就個人所分得部分個別為沒收或追徵之見解,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見解參照)。
查:被告2人因本案犯罪所獲之報酬為各自提領金額之1%,且確實領得報酬並用以清償己身債務,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81、183、415頁)。
本件被告康禹晨提領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款項,所獲得之報酬為4,962元,為被告康禹晨之犯罪所得;
被告羅家濠提領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款項,所獲得之報酬為8,256元,為被告羅家濠之犯罪所得(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三「犯罪所得」欄所載,如被告提領金額大於被害人匯款金額,以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被害人匯款金額為計算基準,如被害人匯款金額大於被告提領金額,以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被告提領金額為計算基準)。
被告2人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羽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 │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金額(新台幣)│匯入帳戶 │
│ │被害人 │ │ │ │
├──┼────┼──────────┼────────────┼────────────┤
│1. │廖國農 │廖國農於106年11月1日│①106年11月01日16時58分 │戶名:杜昭槿 │
│ │(告訴人)│15時59分許接獲假冒賣│ 匯款49,989元 │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場來電,表示因工作人│②106年11月01日17時01分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員疏失成為分期約定轉│ 匯款25,026元 │ │
│ │ │帳將被連續扣款,將協│③106年11月01日17時09分 │ │
│ │ │助通知金融機構協助解│ 匯款18,989元 │ │
│ │ │除設定處理,廖國農隨│ │ │
│ │ │後接到自稱中國信託人│合計94,004 元 │ │
│ │ │員來電要求至ATM操作 │ │ │
│ │ │解除,廖國農依指示以│ │ │
│ │ │ATM轉帳94,004元(起訴│ │ │
│ │ │書誤載為94,034元)匯 │ │ │
│ │ │入右列帳號。 │ │ │
├──┼────┼──────────┼────────────┼────────────┤
│2. │盧宜含 │盧宜含於106年11月1日│①106年11月01日20時06分 │戶名:李文賓 │
│ │(被害人)│18時44分許接獲歹徒來│ 37秒匯款29,985元 │帳戶:聯邦商業銀行 │
│ │ │電,對方表示其先前在│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露比午茶購買的商品簽├────────────┼────────────┤
│ │ │單錯誤,盧宜含隨後依│②106年11月01日20時11分 │戶名:李文賓 │
│ │ │據對方指示先領款後存│ 24秒匯款29,985元 │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
│ │ │入其指定帳戶。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3. │吳昀致 │吳昀致於106年11月1日│①106年11月01日20時31分 │戶名:李文賓 │
│ │(被害人)│20時17分許接獲假冒網│ 36秒匯款26,123元 │帳戶:聯邦商業銀行 │
│ │ │路賣家來電,稱吳昀致│②106年11月01日20時57分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向其訂購商品,因多購│ 14秒匯款29,985元 │ │
│ │ │買12個,要協助取消訂│ │ │
│ │ │單並通知郵局協助處理│合計56,108元 │ │
│ │ │,吳昀致隨後接到佯稱├────────────┼────────────┤
│ │ │郵局人員來電,要求前│③106年11月01日21時02分 │戶名:李文賓 │
│ │ │往操作提款機,並依指│ 21秒匯款29,985元 │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
│ │ │示前往轉帳。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④106年11月01日21時05分 │戶名:李文賓 │
│ │ │ │ 匯款29,985元 │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⑤106年11月02日00時08分 │戶名:李清竹 │
│ │ │ │ 匯款18,123元 │帳戶:合作金庫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4. │蘇慧玲 │蘇慧玲於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01日21時11分匯 │戶名:李文賓 │
│ │(告訴人)│20時25分許接獲來電自│款9,885元 │帳戶:聯邦商業銀行 │
│ │ │稱為花旗銀行,表示因│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為購物重複扣款,需至│ │ │
│ │ │ATM轉帳取消,於右列 │ │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5. │吳佳洧 │吳佳洧於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01日21時15分20 │戶名:李文賓 │
│ │(告訴人)│20時14分許接獲假冒YA│秒匯款19,985元 │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
│ │ │HOO拍賣賣家來電,表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示先前所訂商品因設定│ │ │
│ │ │錯誤,設成分24期約定│ │ │
│ │ │轉帳,將被連續扣款,│ │ │
│ │ │要協助吳佳洧取消錯誤│ │ │
│ │ │設定並由郵局客服人員│ │ │
│ │ │協助處理,隨後依假冒│ │ │
│ │ │郵局人員指示至提款機│ │ │
│ │ │操作解除分期設定,致│ │ │
│ │ │使吳佳洧匯款至右列帳│ │ │
│ │ │戶。 │ │ │
├──┼────┼──────────┼────────────┼────────────┤
│6. │蕭恩妮 │蕭恩妮於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01日21時47分24 │戶名:李文賓 │
│ │(告訴人)│20時54分許接獲自稱安│秒匯款5,985元 │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
│ │ │康公司客服人員來電,│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表示因內部作業疏失誤│ │ │
│ │ │輸入訂單為12筆,欲協│ │ │
│ │ │助解除訂單,復接獲假│ │ │
│ │ │冒台中銀行人員來電,│ │ │
│ │ │後續依照其指示提領現│ │ │
│ │ │金後以ATM存款至右列 │ │ │
│ │ │帳戶。 │ │ │
│ │ │ │ │ │
├──┼────┼──────────┼────────────┼────────────┤
│7. │黃富晨 │黃富晨於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01日21時51分27 │戶名:李文賓 │
│ │(告訴人)│21時11分許接獲假(忘 │秒匯款2,340元 │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
│ │ │記名稱)店家來電,表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示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 │ │
│ │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被│ │ │
│ │ │連續扣繳12個月,要協│ │ │
│ │ │助取消設定,需黃富晨│ │ │
│ │ │前往操作提款機,並依│ │ │
│ │ │其指示前往匯款至右列│ │ │
│ │ │帳戶。 │ │ │
│ │ │ │ │ │
├──┼────┼──────────┼────────────┼────────────┤
│8. │梁威順 │梁威順於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01日21時57分59 │戶名:李文賓 │
│ │(告訴人)│21時10分許接獲詐騙集│秒匯款2,985元 │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
│ │ │團自稱雄獅旅行社,表│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示因機票重複訂位,指│ │ │
│ │ │示梁威順到ATM解除, │ │ │
│ │ │梁威順不疑有他,便前│ │ │
│ │ │往操作,而匯款至右列│ │ │
│ │ │帳戶。 │ │ │
├──┼────┼──────────┼────────────┼────────────┤
│9. │邱毓之 │邱毓之於106年11月1日│①106年11月01日21時57分 │戶名:李文賓 │
│ │(告訴人)│21時30分許接獲自稱明│ 匯款29,989元 │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洞國際客服人員來電,│②106年11月01日22時35分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表示其購買化妝品誤植│ 匯款29,985元 │ │
│ │ │為購買成12組,並要求│ │ │
│ │ │至ATM操作取消訂單, │合計59,974元 │ │
│ │ │經邱毓之操作匯款後告├────────────┼────────────┤
│ │ │知其丈夫,始發現受騙│③106年11月01日22時49分 │戶名:劉庭妤 │
│ │ │。 │ 48秒匯款29,985元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④106年11月01日22時48分 │戶名:李清竹 │
│ │ │ │ 匯款29,985元 │帳戶:合作金庫銀行 │
│ │ │ │⑤106年11月01日23時04分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匯款29,985元 │ │
│ │ │ │⑥106年11月02日00時07分 │ │
│ │ │ │ 匯款29,985元 │ │
│ │ │ │⑦106年11月02日00時25分 │ │
│ │ │ │ 匯款29,985元 │ │
│ │ │ │ │ │
│ │ │ │合計119,940元 │ │
│ │ │ ├────────────┼────────────┤
│ │ │ │⑧106年11月01日23時12分 │戶名:林琬倩 │
│ │ │ │ 匯款29,985元 │帳戶:陽信商業銀行 │
│ │ │ │⑨106年11月02日00時13分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匯款29,985元 │ │
│ │ │ │⑩106年11月02日00時27分 │ │
│ │ │ │ 匯款29,985元 │ │
│ │ │ │ │ │
│ │ │ │合計89,955元 │ │
├──┼────┼──────────┼────────────┼────────────┤
│10. │蔡志佳 │蔡志佳於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01日22時01分匯 │戶名:李文賓 │
│ │(告訴人)│20時26分許接獲假OB嚴│款9,985元 │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選來電,謊稱網購因工│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作人員疏失誤設為批發│ │ │
│ │ │商,其金融帳戶將被扣│ │ │
│ │ │款12期網購金額,要協│ │ │
│ │ │助取消設定並通知郵局│ │ │
│ │ │協助處理,隨後接到佯│ │ │
│ │ │稱郵局人員來電,要求│ │ │
│ │ │蔡志佳前往操作提款機│ │ │
│ │ │,並依其指示操作而將│ │ │
│ │ │錢轉帳至右列帳戶。 │ │ │
├──┼────┼──────────┼────────────┼────────────┤
│11. │陳宛宜 │陳宛宜於106年11月1日│①106年11月01日23時31分 │戶名:李清竹 │
│ │(告訴人)│20時1分許接獲假雄獅 │ 匯款19,999元 │帳戶:合作金庫銀行 │
│ │ │旅遊來電,謊稱其訂購│ (起訴書誤載為23時21分)│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旅遊行程因電腦系統異│②106年11月02日00時10分 │ │
│ │ │常造成重複訂購,金融│ 匯款29,999元 │ │
│ │ │帳戶將被重複扣款,要│ │ │
│ │ │協助取消設定並通知花│合計49,998元 │ │
│ │ │旗銀行協助處理,隨後├────────────┼────────────┤
│ │ │陳宛宜接到佯稱花旗銀│③106年11月01日23時27分 │戶名:林琬倩 │
│ │ │行人員來電,要求陳宛│ 匯款49,999元 │帳戶:陽信商業銀行 │
│ │ │宜前往操作提款機及網│ (起訴書誤載為106年11月│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路ATM,並依其指示操 │ 2日00時08分) │ │
│ │ │作而將錢轉帳至右列帳│ │ │
│ │ │戶。 │ │ │
│ │ │ │ │ │
├──┼────┼──────────┼────────────┼────────────┤
│12. │陳靖文 │陳靖文在FACEBOOK私下│106年11月02日19時57分02 │戶名:李峰毓 │
│ │(被害人)│購買IPHONE 8PLUS手機│秒匯款15,000元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乙支,之後以操作ATM │ │ 司 │
│ │ │匯款,後來發現朋友FA│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CEBOOK帳號遭盜用,始│ │ │
│ │ │發覺受騙。 │ │ │
├──┼────┼──────────┼────────────┼────────────┤
│13. │王晨宇 │王晨宇於106年11月2日│106年11月02日20時14分37 │戶名:李峰毓 │
│ │(告訴人)│在臉書發現有拍賣手機│秒匯款10,000元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訊息,遂與對方聯絡購│ │ 司 │
│ │ │買,後續匯款訂金10,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000元至右列帳戶後, │ │ │
│ │ │遭對方封鎖。 │ │ │
├──┼────┼──────────┼────────────┼────────────┤
│14. │郭奕宏 │郭奕宏於106年11月2日│106年11月02日20時22分04 │戶名:李峰毓 │
│ │(告訴人)│在FACEBOOK向FB名稱「│秒匯款13,000元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峻侑」之賣家購買兩支│ │ 司 │
│ │ │手機,共13,000元,於│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20時20分託朋友幫其轉│ │ │
│ │ │帳後,對方就將郭奕宏│ │ │
│ │ │封鎖,事後郭奕宏以電│ │ │
│ │ │話詢問FB名稱「峻侑」│ │ │
│ │ │本人,其本人表示未與│ │ │
│ │ │郭奕宏進行過買賣,郭│ │ │
│ │ │奕宏始發覺受騙。 │ │ │
├──┼────┼──────────┼────────────┼────────────┤
│15. │黃麟雅 │黃麟雅於106年11月2日│①106年11月02日20時12分 │戶名:許桂鳳 │
│ │(告訴人)│16時35分許接到自稱OB│ 35秒匯款29,985元 │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
│ │ │嚴選拍賣(+0000-00000│②106年11月02日20時44分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966)的客服來電,歹徒│ 49秒匯款14,123元 │ │
│ │ │謊稱先前與黃麟雅交易│ │ │
│ │ │時,因工作人員疏失,│合計44,108元 │ │
│ │ │導致會從黃麟雅的帳戶├────────────┼────────────┤
│ │ │重複扣相同的金額,並│③106年11月02日20時00分 │戶名:江承勳 │
│ │ │誆稱要替黃麟雅聯絡郵│ 16秒匯款29,985元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局取消此交易,接著又│ │ 司 │
│ │ │假冒郵局(+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030)客服撥打電話予黃├────────────┼────────────┤
│ │ │麟雅,致黃麟雅誤信至│④106年11月02日21時35分 │戶名:楊佩樺 │
│ │ │ATM操作,詐騙黃麟雅 │ 匯款29,985元 │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⑤106年11月03日00時22分 │戶名:張詩棋 │
│ │ │ │ 51 秒匯款29,985元 │帳戶:第一商業銀行 │
│ │ │ │⑥106年11月03日00時27分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02 秒匯款13,985元 │ │
│ │ │ │合計43,970元 │ │
├──┼────┼──────────┼────────────┼────────────┤
│16. │沈玲 │沈玲於106年11月2日18│①106年11月02日20時37分 │戶名:許桂鳳 │
│ │(告訴人)│時8分許接獲一名自稱 │ 19秒匯款29,985元 │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
│ │ │林三益美容刷具客服人│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員,聲稱因設定錯誤將├────────────┼────────────┤
│ │ │沈玲設為高級VIP,若 │②106年11月02日20時40分 │戶名:許桂鳳 │
│ │ │不解除將會扣款,隨後│ 匯款29,985元 │帳戶:合作金庫銀行 │
│ │ │並接到自稱國泰世華客│③106年11月02日20時43分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服人員,要求沈玲至指│ 匯款29,985元 │ │
│ │ │定帳戶匯款,沈玲不疑│ │ │
│ │ │有他依其指示操作ATM │合計59,970元 │ │
│ │ │,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④106年11月02日19時41分 │戶名:江承勳 │
│ │ │ │ 59秒匯款29,988元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⑤106年11月02日19時44分 │ 司 │
│ │ │ │ 50秒匯款11,022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⑥106年11月02日20時56分 │ │
│ │ │ │ 13秒匯款14,985元 │ │
│ │ │ │ │ │
│ │ │ │合計55,995元 │ │
├──┼────┼──────────┼────────────┼────────────┤
│17. │李德進 │李德進於106年11月2日│①106年11月02日20時46分 │戶名:許桂鳳 │
│ │(告訴人)│19時許接獲自稱黑貓宅│ 58秒匯款23,298元 │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
│ │ │急便工作人員來電,表│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示公司系統出現錯誤,├────────────┼────────────┤
│ │ │需至ATM操作解除合約 │②106年11月02日20時33分 │戶名:許桂鳳 │
│ │ │一筆,並通知銀行協助│ 匯款23,298元 │帳戶:合作金庫銀行 │
│ │ │處理,隨後接到自稱土│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地銀行客服來電,要求│ │ │
│ │ │李德進前往操作提款機│ │ │
│ │ │,並依其指示前往匯款│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18. │鄧兆宏 │鄧兆宏於106年11月2日│①106年11月02日匯款24,98│戶名:許桂鳳 │
│ │(告訴人)│18時30分許接獲假(忘 │ 5元 │帳戶:合作金庫銀行 │
│ │ │記名稱)網路賣家來電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表示因工作人員作業├────────────┼────────────┤
│ │ │疏失致下單錯誤,訂單│②106年11月02日20時10分 │戶名:江承勳 │
│ │ │增加20筆,將會多扣款│ 33秒匯款29,989元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要協助取消設定,鄧│ │ 司 │
│ │ │兆宏便依其指示前往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19. │黃冠萍 │黃冠萍於106年11月2日│①106年11月02日20時53分 │戶名:許桂鳳 │
│ │(告訴人)│19時許接獲假稱明洞國│ 匯款29,985元 │帳戶:合作金庫銀行 │
│ │ │際網路店家來電,謊稱│②106年11月02日21時09分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因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誤│ 匯款4,985元 │ │
│ │ │設為批發商,將被扣款│ │ │
│ │ │20次,要配合取消設定│合計34,970元 │ │
│ │ │,並依其指示前往操作│ │ │
│ │ │ATM,自其帳戶領款後 │ │ │
│ │ │存入右列帳戶。 │ │ │
├──┼────┼──────────┼────────────┼────────────┤
│20. │邱雅苓 │邱雅苓前曾上網(明洞 │106年11月02日20時08分41 │戶名:江承勳 │
│ │(告訴人)│國際網站)購買女性生 │秒匯款5,234元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理用品,已完成付款及│ │ 司 │
│ │ │取貨,於106年11月2日│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接獲自稱該公司人員來│ │ │
│ │ │電,表示因公司訂單系│ │ │
│ │ │統錯誤,故誤植為24期│ │ │
│ │ │分期扣款,後續接獲佯│ │ │
│ │ │稱中華郵政服務人員來│ │ │
│ │ │電,邱雅苓依指示操作│ │ │
│ │ │ATM,而匯款至右列帳 │ │ │
│ │ │戶。 │ │ │
├──┼────┼──────────┼────────────┼────────────┤
│21. │陳品宏 │陳品宏前曾以2,970元 │①106年11月02日21時25分 │戶名:楊佩樺 │
│ │(告訴人)│至網站Mdmmd購買保養 │ 匯款29,958元 │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品,於106年11月2日接│②106年11月02日21時27分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到+0000-00000000及+8│ 匯款11,123元 │ │
│ │ │000-00000000兩支電話│ │ │
│ │ │來電,表示內部人員疏│合計41,081元 │ │
│ │ │失誤下訂單,要求至提│(起訴書誤載為41,096元) │ │
│ │ │款機前,協助解除扣款├────────────┼────────────┤
│ │ │,陳品宏依其指示操作│③106年11月02日22時09分 │戶名:張詩棋 │
│ │ │提款機,而匯款至右列│ 45秒匯款18,877元 │帳戶:第一商業銀行 │
│ │ │帳戶。 │④106年11月02日22時25分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55秒匯款29,985元 │ │
│ │ │ │ │ │
│ │ │ │合計48,862元 │ │
├──┼────┼──────────┼────────────┼────────────┤
│22. │林芳翌 │林芳翌於106年11月2日│①106年11月02日21時30分 │戶名:楊佩樺 │
│ │(告訴人)│21時2分許在租屋處接 │ 匯款1,234元 │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獲不明女子來電號碼顯│ (起訴書誤載為21時40分)│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示+000000000000撥打 │ │ │
│ │ │林芳翌之0000-000000 │②106年11月02日21時33分 │ │
│ │ │號手機,自稱網路客服│ 匯款4,998元 │ │
│ │ │人員表示林芳翌之前在│ (起訴書誤載為21時38分)│ │
│ │ │網路購買衛生棉交易付│ │ │
│ │ │款方式有問題多了一筆│合計6,232元 │ │
│ │ │8千多元金額,之後有 │ │ │
│ │ │不明男子自稱假冒中華│ │ │
│ │ │郵政客服人員張先生以│ │ │
│ │ │+000000000000來電, │ │ │
│ │ │表示要核對資料協助處│ │ │
│ │ │理,林芳翌不疑有他前│ │ │
│ │ │往全家超商ATM,並依 │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至右列│ │ │
│ │ │帳戶。 │ │ │
├──┼────┼──────────┼────────────┼────────────┤
│23. │吳思麒 │吳思麒於106年11月2日│106年11月02日21時45分匯 │戶名:楊佩樺 │
│ │(告訴人)│21時16分許接獲詐欺集│款9,123元 │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團假冒網拍賣家電話,│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表示因疏失導致吳思麒│ │ │
│ │ │購物付款方式設定為分│ │ │
│ │ │期付款,若不照其指示│ │ │
│ │ │可能被扣款,嗣後吳思│ │ │
│ │ │麒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前│ │ │
│ │ │往操作ATM,而匯款至 │ │ │
│ │ │右列帳戶。 │ │ │
├──┼────┼──────────┼────────────┼────────────┤
│24. │鄭舒馨 │鄭舒馨於106年11月2日│①106年11月02日23時30分 │戶名:張詩棋 │
│ │(告訴人)│接獲自稱雅虎公司來電│ 49秒匯款23,985元 │帳戶:第一商業銀行 │
│ │ │,表示鄭舒馨多刷數筆│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款項,需至ATM操作取 ├────────────┼────────────┤
│ │ │消,並要求鄭舒馨提款│②106年11月02日23時11分 │戶名:許桂鳳 │
│ │ │存入其指定之右列帳戶│ 32秒匯款29,985元 │帳戶:元大商業銀行苓雅分│
│ │ │。 │③106年11月02日23時26分 │ 行 │
│ │ │ │ 02秒匯款29,985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合計59,970元 │ │
├──┼────┼──────────┼────────────┼────────────┤
│25. │王雅琴 │王雅琴於106年11月2日│①106年11月02日23時46分 │戶名:許桂鳳 │
│ │(告訴人)│21時10分許接獲自稱四│ 50秒匯款29,985元 │帳戶:元大商業銀行苓雅分│
│ │ │八六網購會計部來電,│②106年11月03日0時02分23│ 行 │
│ │ │表示因電腦系統將其會│ 秒匯款29,985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員資料升等,每月須扣│ │ │
│ │ │款會費8000元,如欲解│合計59,970元 │ │
│ │ │除高級會員,會傳真資│ │ │
│ │ │料由台新銀行協助,隨│ │ │
│ │ │後接獲假冒台新銀行客│ │ │
│ │ │服來電,王雅琴即依其│ │ │
│ │ │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附表二:被告康禹晨提領部分
┌─┬─────────────┬──────────┬───────┬──────┬─────────────────┐
│編│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台幣) │人頭帳戶 │被害人/匯款 │犯罪所得(含計算式,小數點後四捨五│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對照) │(起訴書附表編號對照)│ │金額 │入) │
│ │ │(被告提領金額之尾數 │ │ │【如被告提領金額大於被害人匯款金額│
│ │ │為5元者,該5元應為手│ │ │,以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被害人匯款│
│ │ │續費,均應以扣除5元 │ │ │金額為計算基準;如被害人匯款金額大│
│ │ │後之金額為實際提款金│ │ │於被告提領金額,以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 │ │額) │ │ │,以被告提領金額為計算基準】 │
├─┼─────────────┼──────────┼───────┼──────┼─────────────────┤
│1 │01、106年11月01日17時07分 │01、20,000 │戶名:杜昭槿 │廖國農 │940元(94004*1%= 940.04) │
│ │02、106年11月01日17時08分 │02、20,000 │帳戶:上海商業│(匯款金額 │ │
│ │03、106年11月01日17時11分 │03、20,000 │ 儲蓄銀行│94,004元) │ │
│ │04、106年11月01日17時17分 │04、20,000 │帳號:000-0000│ │ │
│ │05、106年11月01日17時18分 │05、14,000 │ 00000000│ │ │
│ │06、106年11月01日19時04分 │06、2,000 │ 43 │ │ │
│ │ │合計:96,000元 │ │ │ │
├─┼─────────────┼──────────┼───────┼──────┼─────────────────┤
│2 │29、106年11月01日22時56分 │29、20,000 │戶名:劉庭妤 │邱毓之 │296元(29600*1%= 296) │
│ │30、106年11月01日22時59分 │30、9,500 │帳戶:中華郵政│(匯款金額 │ │
│ │41、106年11月02日00時03分 │41、100 │ 股份有限│29,985元) │ │
│ │ │合計29,600元 │ 公司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 │ │ 79 │ │ │
├─┼─────────────┼──────────┼───────┼──────┼─────────────────┤
│3 │31、106年11月01日23時10分 │31、20,000 │戶名:李清竹 │①邱毓之 │1,880元(188000* 1%=1880) │
│ │32、106年11月01日23時12分 │32、20,000 │帳戶:合作金 │(匯款金額 │ │
│ │33、106年11月01日23時14分 │33、9,000 │ 庫銀行 │119,940元) │ │
│ │34、106年11月01日23時15分 │34、10,000 │帳號:000-0000│②陳宛宜 │ │
│ │40、106年11月01日23時42分 │40、20,000 │ 00000000│(匯款金額 │ │
│ │42、106年11月02日00時16分 │42、20,000 │ 8 │49,998元) │ │
│ │43、106年11月02日00時17分 │43、20,000 │ │③吳昀致 │ │
│ │44、106年11月02日00時18分 │44、20,000 │ │(匯款金額 │ │
│ │45、106年11月02日00時19分 │45、19,000 │ │18,123元) │ │
│ │50、106年11月02日00時53分 │50、20,000 │ │ │ │
│ │51、106年11月02日00時54分 │51、10,000 │ │合計188,061 │ │
│ │ │合計188,000元 │ │元 │ │
├─┼─────────────┼──────────┼───────┼──────┼─────────────────┤
│4 │35、106年11月01日23時19分 │35、20,000 │戶名:林琬倩 │①邱毓之 │1,396元(139600* 1%=1396) │
│ │36、106年11月01日23時20分 │36、 9,000 │帳戶:陽信商業│(匯款金額 │ │
│ │37、106年11月01日23時37分 │37、20,000 │ 銀行 │89,955元) │ │
│ │38、106年11月01日23時38分 │38、20,000 │帳號:000-0000│②陳宛宜 │ │
│ │39、106年11月01日23時38分 │39、10,000 │ 00000000│(匯款金額 │ │
│ │46、106年11月02日00時20分 │46、20,000 │ │49,999元) │ │
│ │47、106年11月02日00時22分 │47、10,600 │ │ │ │
│ │48、106年11月02日00時35分 │48、20,000 │ │合計139,954 │ │
│ │49、106年11月02日00時36分 │49、10,000 │ │元 │ │
│ │ │合計139,600元 │ │ │ │
├─┼─────────────┼──────────┼───────┼──────┼─────────────────┤
│5 │69、106年11月02日21時05分 │69、15,000 │戶名:江承勳 │①沈玲 │150元(15000*1%= 150) │
│ │ │合計15,000元 │帳戶:中華郵政│(匯款金額 │ │
│ │ │ │ 股份有限│55,995元) │ │
│ │ │ │ 公司 │②黃麟雅 │ │
│ │ │ │帳號:000-0000│(匯款金額 │ │
│ │ │ │ 00000000│29,985元) │ │
│ │ │ │ 34 │③邱雅苓 │ │
│ │ │ │ │(匯款金額 │ │
│ │ │ │ │5,234元) │ │
│ │ │ │ │④鄧兆宏 │ │
│ │ │ │ │(匯款金額 │ │
│ │ │ │ │29,989元) │ │
│ │ │ │ │ │ │
│ │ │ │ │合計121,203 │ │
│ │ │ │ │元 │ │
├─┼─────────────┼──────────┼───────┼──────┼─────────────────┤
│6 │102、106年11月03日00時38分│102、30,000 │戶名:許桂鳳 │鄭舒馨 │300元(30000*1%= 300) │
│ │ │合計30,000元 │帳戶:元大商業│(匯款金額 │ │
│ │ │ │ 銀行苓雅│59,970元) │ │
│ │ │ │ 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 總 計 │498,200元 │ │ │4,962元 │
└───────────────┴──────────┴───────┴──────┴─────────────────┘
附表三:被告羅家濠提領部分
┌─┬─────────────┬──────────┬───────┬──────┬─────────────────┐
│編│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台幣) │人頭帳戶 │被害人/匯款 │犯罪所得(含計算式,小數點後四捨五│
│號│(起訴書附表編號對照) │(起訴書附表編號對照)│ │金額 │入) │
│ │ │(被告提領金額之尾數 │ │ │【如被告提領金額大於被害人匯款金額│
│ │ │為5元者,該5元應為手│ │ │,以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被害人匯款│
│ │ │續費,均應以扣除5元 │ │ │金額為計算基準;如被害人匯款金額大│
│ │ │後之金額為實際提款金│ │ │於被告提領金額,以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 │ │額) │ │ │,以被告提領金額為計算基準】 │
├─┼─────────────┼──────────┼───────┼──────┼─────────────────┤
│1 │07、106年11月01日20時16分 │07、20,000 │戶名:李文賓 │①盧宜含 │950元(95000*1%=950) │
│ │08、106年11月01日20時17分 │08、9,000 │帳戶:聯邦商業│(匯款金額 │ │
│ │11、106年11月01日20時40分 │11、20,000 │ 銀行 │29,985元) │ │
│ │12、106年11月01日20時41分 │12、6,000 │帳號:000-0000│②吳昀致 │ │
│ │13、106年11月01日21時06分 │13、20,000 │ 00000000│(匯款金額 │ │
│ │14、106年11月01日21時07分 │14、10,000 │ │56,108元) │ │
│ │19、106年11月01日21時15分 │19、10,000 │ │③蘇慧玲 │ │
│ │ │合計95,000元 │ │(匯款金額 │ │
│ │ │ │ │9,885元) │ │
│ │ │ │ │ │ │
│ │ │ │ │合計95,978元│ │
├─┼─────────────┼──────────┼───────┼──────┼─────────────────┤
│2 │09、106年11月01日20時17分 │09、20,000 │戶名:李文賓 │①盧宜含 │913元(91265*1%=912.65) │
│ │10、106年11月01日20時18分 │10、10,000 │帳戶:華南商業│(匯款金額 │ │
│ │15、106年11月01日21時08分 │15、20,000 │ 銀行 │29,985元) │ │
│ │16、106年11月01日21時09分 │16、10,000 │帳號:000-0000│②吳昀致 │ │
│ │20、106年11月01日21時22分 │20、19,000 │ 00000000│(匯款金額 │ │
│ │21、106年11月01日21時37分 │21、6,000 │ │29,985元) │ │
│ │22、106年11月01日21時53分 │22、6,000 │ │③吳佳洧 │ │
│ │23、106年11月01日21時54分 │23、3,000 │ │(匯款金額 │ │
│ │26、106年11月01日22時06分 │26、3,000 │ │19,985元) │ │
│ │ │合計97,000元 │ │④蕭恩妮 │ │
│ │ │ │ │(匯款金額 │ │
│ │ │ │ │5,985元) │ │
│ │ │ │ │⑤黃富晨 │ │
│ │ │ │ │(匯款金額 │ │
│ │ │ │ │2,340元) │ │
│ │ │ │ │⑥梁威順 │ │
│ │ │ │ │(匯款金額 │ │
│ │ │ │ │2,985元) │ │
│ │ │ │ │ │ │
│ │ │ │ │合計91,2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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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106年11月01日21時13分 │17、20,000 │戶名:李文賓 │①吳昀致 │995元(99500*1%=995) │
│ │18、106年11月01日21時14分 │18、9,000 │帳戶:國泰世華│(匯款金額 │ │
│ │24、106年11月01日22時05分 │24、20,000 │ 商業銀行│29,985元) │ │
│ │25、106年11月01日22時06分 │25、20,000 │帳號:000-0000│②邱毓之 │ │
│ │27、106年11月01日22時43分 │27、20,000 │ 00000000│(匯款金額 │ │
│ │28、106年11月01日22時44分 │28、10,500 │ │59,974元) │ │
│ │ │合計99,500元 │ │③蔡志佳 │ │
│ │ │ │ │(匯款金額 │ │
│ │ │ │ │9,985元) │ │
│ │ │ │ │ │ │
│ │ │ │ │合計99,9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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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2、106年11月02日20時08分 │52、20,000 │戶名:李峰毓 │①陳靖文 │380元(38000*1%=380) │
│ │55、106年11月02日20時22分 │55、10,000 │帳戶:中華郵政│(匯款金額 │ │
│ │56、106年11月02日20時26分 │56、13,000 │ 股份有限│15,000元) │ │
│ │ │合計43,000元 │ 公司 │②王晨宇 │ │
│ │ │ │帳號:000-0000│(匯款金額 │ │
│ │ │ │ 00000000│10,000元) │ │
│ │ │ │ 39 │③郭奕宏 │ │
│ │ │ │ │(匯款金額 │ │
│ │ │ │ │13,0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3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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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3、106年11月02日20時20分 │53、20,000 │戶名:許桂鳳 │①黃麟雅 │960元(96000*1%=960) │
│ │54、106年11月02日20時21分 │54、9,000 │帳戶:華南商業│(匯款金額 │ │
│ │57、106年11月02日20時38分 │57、20,000 │ 銀行 │44,108元) │ │
│ │58、106年11月02日20時38分 │58、10,000 │帳號:000-0000│②沈玲 │ │
│ │65、106年11月02日20時49分 │65、20,000 │ 00000000│(匯款金額 │ │
│ │66、106年11月02日20時50分 │66、17,000 │ │29,985元) │ │
│ │ │合計96,000元 │ │③李德進 │ │
│ │ │ │ │(匯款金額 │ │
│ │ │ │ │23,298元) │ │
│ │ │ │ │ │ │
│ │ │ │ │合計97,3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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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9、106年11月02日20時39分 │59、20,000 │戶名:許桂鳳 │①鄧兆宏 │1,430元(143,000*1%=1430) │
│ │60、106年11月02日20時39分 │60、20,000 │帳戶:合作金庫│(匯款金額 │ │
│ │61、106年11月02日20時40分 │61、8,000 │ 銀行 │24,985元) │ │
│ │62、106年11月02日20時44分 │62、20,000 │帳號:000-0000│②李德進 │ │
│ │63、106年11月02日20時45分 │63、20,000 │ 00000000│(匯款金額 │ │
│ │64、106年11月02日20時48分 │64、20,000 │ 1 │23,298元) │ │
│ │67、106年11月02日21時04分 │67、20,000 │ │③沈玲 │ │
│ │68、106年11月02日21時04分 │68、10,000 │ │(匯款金額 │ │
│ │70、106年11月02日21時19分 │70、5,000 │ │59,970元) │ │
│ │ │合計143,000元 │ │④黃冠萍 │ │
│ │ │ │ │(匯款金額 │ │
│ │ │ │ │34,970元) │ │
│ │ │ │ │ │ │
│ │ │ │ │合計143,223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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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3、106年11月02日21時29分 │73、20,000 │戶名:楊佩樺 │①陳品宏 │860元(86000*1%=860) │
│ │74、106年11月02日21時29分 │74、20,000 │帳戶:中國信託│(匯款金額 │ │
│ │75、106年11月02日21時37分 │75、1,000 │ 商業銀行│41,081元) │ │
│ │76、106年11月02日21時38分 │76、20,000 │帳號:000-0000│②黃麟雅 │ │
│ │77、106年11月02日21時39分 │77、10,000 │ 00000000│(匯款金額 │ │
│ │78、106年11月02日21時43分 │78、5,000 │ │29,985元) │ │
│ │79、106年11月02日21時43分 │79、1,000 │ │③林芳翌 │ │
│ │80、106年11月02日22時03分 │80、9,000 │ │(匯款金額 │ │
│ │ │合計86,000元 │ │6,232元) │ │
│ │(起訴書原列編號71、72非提 │ │ │④吳思麒 │ │
│ │領本案被害人之匯款,應予剔│ │ │(匯款金額 │ │
│ │除) │ │ │9,123元) │ │
│ │ │ │ │ │ │
│ │ │ │ │合計86,4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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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1、106年11月02日22時23分 │81、18,000 │戶名:張詩棋 │①陳品宏 │1,168元(116817*1%=1168.17) │
│ │82、106年11月02日22時32分 │82、20,000 │帳戶:第一商業│(匯款金額 │ │
│ │83、106年11月02日22時32分 │83、10,000 │ 銀行 │48,862元) │ │
│ │84、106年11月02日23時00分 │84、10,000 │帳號:000-0000│②鄭舒馨 │ │
│ │85、106年11月02日23時01分 │85、1,000 │ 0000000 │(匯款金額 │ │
│ │93、106年11月02日23時39分 │93、20,000 │ │23,985元) │ │
│ │94、106年11月02日23時40分 │94、4,000 │ │③黃麟雅 │ │
│ │97、106年11月03日00時14分 │97、100 │ │(匯款金額 │ │
│ │98、106年11月03日00時34分 │98、20,000 │ │43,970元) │ │
│ │99、106年11月03日00時34分 │99、20,000 │ │ │ │
│ │100、106年11月03日00時34分│100、20,000 │ │合計116,817 │ │
│ │101、106年11月03日00時35分│101、12,000 │ │元 │ │
│ │103、106年11月03日00時39分│103、20,000 │ │ │ │
│ │104、106年11月03日00時41分│104、7,000 │ │ │ │
│ │ │合計182,1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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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6、106年11月02日23時17分 │86、20,000 │戶名:許桂鳳 │王雅琴 │600元(59970*1%=599.7) │
│ │87、106年11月02日23時17分 │87、20,000 │帳戶:元大商業│(匯款金額 │ │
│ │91、106年11月02日23時37分 │91、20,000 │ 銀行苓雅│59,970元) │ │
│ │92、106年11月02日23時38分 │92、 9,000 │ 分行 │ │ │
│ │95、106年11月03日00時07分 │95、20,000 │帳號:000-0000│ │ │
│ │96、106年11月03日00時08分 │96、10,000 │ 00000000│ │ │
│ │ │合計99,000元 │ │ │ │
│ │(起訴書原列編號88-90非提領│ │ │ │ │
│ │本案被害人之匯款,應予剔除│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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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940,600元 │ │ │8,2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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