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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峯(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就被告林世峯被訴涉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世峯業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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