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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楊𦭳涵
被 告 侯文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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