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30號
原告 阮美綺
被告 李銘峯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
蘇志漩
上列被告李銘峯、蘇志漩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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