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2號
附民原告 吳文宏
附民被告 蔡青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51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