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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林沂萱
被 告 梁至祥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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