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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邱偉翰
被 告 王澤祐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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