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易,379,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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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振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振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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