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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銘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銘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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