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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昆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營偵字第1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昆哲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已有酒後駕車前科,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酒後騎乘機車,嗣經警攔查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自屬可議,惟念其未造成他人傷亡或車輛毀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營偵字第1676號
被 告 賴昆哲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昆哲前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7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月1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8月19日22時30分許,在臺南市白河區某友人住處內飲酒後,仍於翌(20)日0時59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凌晨1時31分許,行經臺南市○○區○○○00○0號前時,因行車違規而為警攔查,經警發現賴昆哲身上有濃厚酒味,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昆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道路○○○○○○○○○○○號查詢機車車籍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檢察官 謝 旻 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 涵 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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