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簡,3030,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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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30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704號,本院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950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文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該適用的法律,除了證據部分刪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外,其餘都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的記載(如附件)。

二、量刑說明:1.根據前科表和本院從查詢系統列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判決書的記載,本案是被告第7次酒後駕車被警察查獲。

前6次情形分別是: ①92年4月12日,騎乘機車,酒測值0.62毫克/每公升(下同), 法院判處拘役30日,以易科罰金執行。

②101年1月5日,駕駛自小客車,酒測值0.9,判刑3月,以易 科罰金執行。

③103年7月20日,駕駛自小客車,酒測值0.92,判刑5月,入 監執行。

④104年1月6日,騎乘機車,酒測值0.54,判刑5月,入監執行 。

⑤104年4月5日,騎乘機車,酒測值0.43,法院就酒駕部分判 刑7月(偽造署押部分判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入 監執行。

⑥109年2月9日,駕駛自小客車,酒測值0.45,判刑8月,入監 執行(此案使本案構成應該加重量刑的累犯)。

2.從以上的說明可知,入監執行無法使被告停止酒駕。

但本院注意到被告自第5次酒駕時後,隔了將近5年才再度酒駕,且本案是騎乘機車,此種交通工具對於其他用路人的危害風險明顯較低;

又被告本次酒駕的酒測值較低。

因此本院認為量處有期徒刑6月是適當的,因為即使如此,檢察官仍能考量被告是否應該入監執行。

三、依照以上的說明,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判處主文欄所記載的刑罰。

四、如果對本件判決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對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影本),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8704號
被 告 王文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文松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民國110年7月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10年9月2日下午5時許起至同日晚間7時40分許止,在臺南市○○區○○○街0號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後,明知其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7時45分許,王文松騎乘前揭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時,因騎車戴安全帽未扣帽帶,經員警攔查,並發現其身上帶有酒味,於同日下午8時當場對王文松施予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MG/L)之數值,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文松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測得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之測試紀錄紙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表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請審酌被告屢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等情,予以從重量刑,以收警惕之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檢察官 黃 榮 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 英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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