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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劉育忠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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