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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丁柏瑞
訴訟代理人 温菀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曹忠銘
鄭宇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品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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