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
附民原告 胡永發
附民被告 陳明鴻
附民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阮垂玲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簡上字第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