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簡附民,113,202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林佳穎
被 告 吳仁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3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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