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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2號
附民原告 李陳惠玲
送達代收人 郭如容
附民被告 朱秀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5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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