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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阮文逸
被 告 李家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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