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簡附民,178,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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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朱鴻鈞
被 告 張凱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3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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