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簡附民,194,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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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4號
附 民 原告 查芮綺

訴訟代理人 江佩珊律師
附 民 被告 丁安琪
附 民 被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被告丁安琪、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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