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簡附民,218,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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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8號
附民原告 黃○掬


王○宜
共同訴訟
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附民被告 吳智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4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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