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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附民原告 李宏洋
附民被告 黃羽恩
黃羽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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