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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
附民原告 簡敏清
葉禹呈
附民被告 黃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交易字第4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淑英被訴過失傷害乙案,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44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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