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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黃秀美
被 告 黃貴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9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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