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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楊黃錦緞
被 告 陳富曜
上列被告陳富曜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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