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0年度交訴字第一七五號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刑事裁定有關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明修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110年度交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被告李明修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張玉星撤回告訴,是被告李明修所犯過失傷害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有關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