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附民,118,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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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陳宛榆
張家毓
被 告 紀仁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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