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附民,136,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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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附民原告 陳思涵
附民被告 陳國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08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國慶所犯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辯論終結,有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08號案卷可稽。

而原告係於本院上開案件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遞狀,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之收文章戳可憑。

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在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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