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附民,188,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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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
附民原告 梁妘楨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附民被告 許正隆



上列被告許正隆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088號),經原告梁妘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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