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附民,90,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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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附民原告 陳冠涵




附民被告 王伸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01號過失傷害案件(嗣改分為110年度交簡字第24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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