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李遠承
被 告 張理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