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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上盛
訴訟參與人 代號AC000-A109257(年籍詳卷)即被害人
代 理 人 王婷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3246號),被害人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代號AC000-A109257參與訴訟。
理 由
一、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定有明文。
而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屬性侵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性侵害犯罪,代號AC000-A109257自得聲請參與訴訟,且於發函詢問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均未有反對之表示,本院審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故准其所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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