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原金訴,11,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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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忠憲



許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344號),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忠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柯忠憲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許嘉豪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子澔(另行審結)、柯忠憲、許嘉豪、鍾宗翰、姚佰泓、林弘御、劉逸慈(以上4人另行審結)、黃昱銘(檢察官另發布通緝)、曾宥豪(檢察官另案偵辦)先後於民國108、109年間某日起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張子澔、柯忠憲、許嘉豪、林弘御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80號等案件提起公訴;

鍾宗翰、姚佰泓、劉逸慈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065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張子澔、柯忠憲、許嘉豪、鍾宗翰、姚佰泓、林弘御、劉逸慈、黃昱銘、曾宥豪與該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在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李清華、沈文隆、黃淑玲、林進松、陳金蟬、林明仲、潘新龍、黃湘湘、林玲環、白素瑛、楊宏恩、王德煌、張承畝、戴蓓君,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附表所示人頭帳戶申請人薛勝元等人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為警另行偵辦)。

再由張子澔依照所屬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奔馳」之成員指示,前往超商領取裝有人頭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再指派附表「提領人」欄所示之人與附表「共犯」欄所示之人共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得手後,先扣除可得之報酬,再由張子澔依照「奔馳」指定之方式轉交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

張子澔、柯忠憲、許嘉豪、鍾宗翰、姚佰泓、林弘御、劉逸慈、黃昱銘、曾宥豪並取得提領款項2%至3%不等之報酬(張子澔、柯忠憲如附表編號1、3、4、5、8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年3月確定,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張子澔如附表編號6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603號案件提起公訴,另行移送併辦)。

嗣因李清華、沈文隆、黃淑玲、林進松、陳金蟬、林明仲、潘新龍、黃湘湘、林玲環、白素瑛、楊宏恩、王德煌、張承畝、戴蓓君於匯款後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沈文隆、黃淑玲、林進松、潘新龍、黃湘湘、林玲環、白素瑛、楊宏恩、王德煌、張承畝、戴蓓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柯忠憲、許嘉豪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柯忠憲、許嘉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被告張子澔、鍾宗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共犯曾宥豪於警詢時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李清華、陳金蟬、林明仲、告訴人沈文隆、黃淑玲、林進松、潘新龍、黃湘湘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卷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蘇澳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戶往來資料、國泰世華APP轉帳紀錄截圖、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富邦銀行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照片、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影本與匯出匯款條、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結果、玉山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郵局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華南銀行存款明細查詢結果、薛勝元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碧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謝治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亨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潘明諦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榮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潘明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謝治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申設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車牌辨識系統列印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提款機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柯忠憲就附表編號2、6、7所為、被告許嘉豪就附表編號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張子澔、柯忠憲、許嘉豪、鍾宗翰、姚佰泓、林弘御、劉逸慈與詐欺集團內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張子澔、柯忠憲、許嘉豪、鍾宗翰、姚佰泓、林弘御、劉逸慈上開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被告柯忠憲就附表編號2、6、7、被告許嘉豪就附表編號1-8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提領贓款車手的斷點,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2人僅因貪圖小利,不詳查工作內容是否合法正當,即為詐欺集團從事提領款項之工作,而與前述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違犯本案犯行;

且被告2人之行為已使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得以隱身幕後、實際獲取本案犯罪所得,致被害人難於追償,不僅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更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人與人間之互信,行為實有不當;

兼衡被告2人於本案中之分工、涉案情節,及其所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㈢沒收部分:⑴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而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自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吿柯忠憲供稱,參與本件犯行,共獲得1萬元之報酬;

被告許家豪則供稱,參與本件犯行共獲得2,000元報酬),雖均未扣案,但既屬被告2人犯罪之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提領人 共犯 1 李清華(未提告) 108年11月3日下午某時,假冒李清華之友人撥打電話予李清華,佯稱稱:因兒子欠款需要借錢周轉云云,使李清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1月4日10時22分匯款15萬元 薛勝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0時54分、10時55分、10時56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曾宥豪 張子澔 柯忠憲 許嘉豪 108年11月4日10時21分匯款15萬元 薛勝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0時56分、10時57分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區農會○○分部提領2萬元、2萬元 柯忠憲 張子澔 曾宥豪 許嘉豪 108年11月4日11時9分、11時10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銀行○○分行提領3萬元、3萬元 108年11月4日11時15分、11時16分、11時17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北○○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 2 沈文隆(提告) 108年11月3日13時許,假冒沈文隆之友人「胡錦文」撥打電話與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沈文隆佯稱:有支票要周轉需要借錢云云,使沈文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1月4日10時38分匯款8萬元 徐碧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1時30分、11時32分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全聯○○○○店提領5萬元、3萬元 許嘉豪 張子澔 曾宥豪 柯忠憲 3 黃淑玲(提告) 於108年11月3日14時許、17時許,假冒Costco工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淑玲詐稱騙稱:因內部操作失誤,致訂單多扣款12筆,需要查詢帳戶餘額、提款存入指定帳戶銷帳云云,使黃淑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108年11月4日19時20分匯款3萬元 謝治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9時31分、19時32分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區農會○○分部提領2萬元、9,000元 曾宥豪 張子澔 柯忠憲 許嘉豪 108年11月4日19時50分匯款3萬元 林亨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8年11月4日19時58分在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門市提領3萬元 4 林進松(提告) 108年11月3日8時許,假冒林進松之友人「黃立維」撥打電話予林進松,佯稱:借款云云,使林進松陷於錯誤匯款。
108年11月4日11時35分匯款8萬元 林亨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2時0分、12時2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店提領2萬元、2萬元 柯忠憲 張子澔 曾宥豪 許嘉豪 108年11月4日12時8分、12時9分在臺南市○○區○○里00○0號○○區農會○○辦事處提領2萬元、2萬元 5 陳金蟬(未提告) 108年11月3日假冒陳金蟬之外甥女,撥打電話及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金蟬佯稱:因為股票價錢不好沒錢還需要調錢云云,致陳金蟬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1月4日12時1分匯款10萬元 潘明諦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2時18分、12時19分、12時20分、12時21分、12時22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曾宥豪 張子澔 柯忠憲 許嘉豪 6 林明仲(未提告) 108年11月4日10時44分許假冒林明仲的客戶朋友,撥打電話與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明仲詐稱有急用需借款云云,致林明仲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1月4日14時8分匯款22萬元 陳榮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4時32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分行提領12萬元 許嘉豪 張子澔 曾宥豪 柯忠憲 7 潘新龍(提告) 108年11月4日13至14時許假冒為管區員警,撥打電話與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潘新龍詐稱在外做生意需要用錢云云,致潘新龍陷於錯誤委由妹妹潘姵慈匯款 108年11月4日15時3分匯款3萬元 潘明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5時25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提領3萬元 柯忠憲 張子澔 曾宥豪 許嘉豪 8 黃湘湘(提告) 108年11月4日17時25分假冒為Yahoo購物平台漢神百貨網路行銷部門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湘湘詐稱系統錯誤導致消費刷成兩筆,需要依照指示操作國泰世華app銷單云云,致黃湘湘陷於錯誤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108年11月4日18時52分匯款9萬9,987元 謝治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9時13分、19時14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分行提領6萬元、2萬元 柯忠憲 張子澔 曾宥豪 許嘉豪 108年11月4日19時37分在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新國門市提領2萬元 9 林玲環(提告) 109年2月25日17時50分假冒為松果網路購物公司及中國信託銀行行員,撥打電話向林玲環詐稱刷錯商品數量,要向銀行刷退云云,致林玲環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ATM匯款 109年2月25日19時24分匯款2萬9,985元 張伶澐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2月25日19時48分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郵局提領3萬元 黃昱銘 張子澔 10 白素瑛 (提告) 109年3月11日10時30分許,假冒白素瑛之友人「林肇慧」撥打電話及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白素瑛詐稱:急需資金調度云云,使白素瑛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11日13時55分匯款32萬元 吳鎧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12日2時6分、2時8分、2時10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黃昱銘 張子澔 11 楊宏恩(提告) 109年3月24日某時假冒為楊宏恩之外甥,撥打電話與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楊宏恩詐稱:與朋友合資做生意需要用錢云云,致楊宏恩陷於錯誤而委由其配偶紀家禎匯款。
109年3月24日12時14分匯款13萬元 楊叔容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4日12時41分、12時42分、12時43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新營○○○提領5萬元、5萬元、3萬元 鍾宗翰 張子澔 姚佰泓 林弘御 12 王德煌(提告) 109年3月23日10時30分許假冒王德煌同學「王文隆」撥打電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德煌詐稱:需要資金標購土地云云,致王德煌陷於錯誤委由公司會計人員匯款。
109年3月24日11時40分匯款23萬元 姚喻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4日13時11分、13時12分、13時13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鍾宗翰 張子澔 姚佰泓 林弘御 13 張承畝(提告) 109年3月27日11時許假冒為張承畝之女兒「魏淑美」,撥打電話與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承畝詐稱:周轉不靈需要借錢應急云云,致張承畝陷於錯誤匯款。
109年3月27日13時匯款6萬元 林尚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7日14時12分在臺南市○○區○○路0號鹽水郵局提領6萬元 鍾宗翰 張子澔 姚佰泓 14 戴蓓君(提告) 109年4月15日20至31時許假冒為金石堂購物平台客服、台新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戴蓓君詐稱:系統出錯導致訂單多訂好幾筆,需要操作ATM取消云云,致戴蓓君陷於錯誤匯款。
109年4月16日22時8分、22時11分匯款29,987元、3萬元 張宇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16日22時30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店提領5萬9,000元 劉逸慈 張子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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