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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章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7年10月26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7631號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然扣案之毒品1顆(驗餘淨重0.186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搖頭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1顆(檢驗前淨重0.296公克、驗餘淨重0.186公克),經鑑定結果,係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107年8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818號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664號第26頁),足見上開扣案之搖頭丸(MDA)1顆,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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